民事检察的核心是民事诉讼监督,贯穿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既对民事诉讼的结果进行监督,又对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途径]
民事检察如何为我维权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由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受理。
检察服务热线:12309 或 0317-7722476
地址: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职能一:生效民事裁判和调解监督
当事人认为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调解文书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职能二: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职能三:执行活动监督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法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裁判违反法定程序的;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执行案件,在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同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职能四:虚假诉讼监督
任何公民发现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均可到检察院反映情况。
职能五: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支持起诉:
1、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2、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
3、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4、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5、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申请监督,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三)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风险提示
(一)在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至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前的期间内,不能立即产生对抗原生效裁判执行的效力,即原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仍会进行。
(二)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