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检察院 民行科
2009年11月,林某购买朱某的一台水源热泵。该产品是朱某自行研发的一种利用地下水热源的取暖供热设备,并取得了国家专利。此后,林某购买了其它的相关安装配件,并在院中打井一眼备用。林某将该产品安装完毕后,且经过多次调试,林某的房间始终未达到国家取暖的温度标准。林某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诉请买卖无效,且退还其货款。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朱某应按合同约定向林某提供合格产品,但其所提供的产品“水源热泵”系“三无”产品,亦未达到取热的标准,所以判决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朱某对该判决不服,认为自己的产品系国家专利产品,也并不符合“三无”产品的认定标准。朱某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申诉。
检察机关审查了该案的审理卷宗,认为审判机关认定朱某出售的产品系“三无”产品,缺乏证据证明;并且认为该产品的质量与林某的取暖未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具备因果关系,也缺乏证据支持。故此,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