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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25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检  【字号: | |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褒隐寺塔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保护 代表建议转化 跟进监督

【要旨】

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修缮不当,导致文物风貌被破坏,价值受损问题,检察机关将代表建议转化为案件办理,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并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上下联动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文物修缮保护到位。

【基本案情】

褒隐寺塔建于唐宝历二年,重修于明洪武元年。古塔为实心佛塔,塔身造型别致,兼具风水塔作用,类似文物极为罕见,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2012年6月21日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六批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修缮不当,古塔原有古朴风貌遭到破坏,其文物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望江县院)依托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发现,近年来多名人大代表多次对褒隐寺塔修缮问题提出建议,但未能得到落实。同时,智慧公益诉讼平台推送线索显示,有群众反映褒隐寺塔修缮不当问题。经初核后,望江县院于2022年7月1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实地勘查、走访人大代表、调取相关文物资料查明,褒隐寺塔曾因破损严重于2016年5月进行修缮,但因方案设计、施工工艺等问题,修复效果不佳,古塔风貌遭到破坏;同年10月,安徽省文物局专家组对该塔现场检查评估,对维修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但该整改意见一直未得到落实,文物价值持续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2022年7月4日,望江县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望江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旅体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查找褒隐寺塔修缮不当的原因并研究制定新的修复方案,推进对褒隐寺塔的保护修复工作。同年8月22日,县文旅体局回复称,褒隐寺塔修缮工程存在原设计不合理及施工粗糙等问题,该局已向省古建专家咨询整改意见,并委托有资质的研究所完成《褒隐寺塔维修设计方案》,于8月12日上报省文物局履行审批手续并申请修缮资金。鉴于修缮工作需要一定期限,望江县院遂于9月1日对该案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为协同推进问题整改,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检察院)经实地调研了解需求后,通过“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向省文物局争取省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50万元用于褒隐寺塔修缮工程,并协调该局于2022年10月完成对设计方案审批。

2023年2月,望江县院跟进监督发现县文旅体局在方案审批后仍未开展修缮工作,整改无实质性进展,遂于同年2月26日对该案恢复审查。

【诉讼过程】

2023年4月13日,望江县院向望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县文旅体局依法继续履行对褒隐寺塔保护监管职责,及时完成褒隐寺塔修缮工程。

2023年8月3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审理,市、县两级人大代表以及部分行政机关代表120余人现场旁听观摩。望江县院针对县文旅体局是否存在怠于履行保护监管职责等焦点问题进行充分论证,认为县文旅体局虽采取了向相关部门申报设计方案等整改措施,但推动缓慢,文物修缮工作停滞不前,文物价值持续受到损害。2023年9月13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县文旅体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完成褒隐寺塔修缮工作。

判决后,检察机关跟进文物保护修复情况。省检察院、望江县院先后邀请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现场视察该塔整修工作。2023年11月,褒隐寺塔修缮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

结合办案实际,望江县院撰写《褒隐寺塔现状调研报告》专送县委县政府。望江县委高度重视,开展专题调研并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文物保护工作,决定增加文物保护中心人员编制2个、文物保护经费预算4万元;同时推动望江县人民政府部署文物保护专项活动。

【典型意义】

褒隐寺塔是唐代佛教建筑艺术的见证者,不仅为研究实心古塔的建筑特色提供了实证,也为研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望江挑花提供了实物佐证,蕴含较高的社会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检察机关从文物的修缮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出发,将人大代表建议所反映问题转化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对于行政机关整改工作长期停滞的,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在法院判决后持续跟进关注整改情况,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修复。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古城墙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保护 科技赋能 违法工程设施

【要旨】

检察机关运用科技手段固定证据,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坚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明确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下放后仍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通过刚性手段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城长制工作机制,形成长效保护。

【基本案情】

文安县古城墙,始建于隋朝,距今已有1400余年的历史。1987年11月1日,被文安县政府公布为第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古城墙与主城区包容交错,因保护监管不力,大部分城墙坍塌损毁,保存较为完好的东城门段、人民公园段也被违法占用,建设建筑物并设置了变压器、燃气管道、电线电路、宽带网路线路等设施,珍贵的文化遗址遭到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5月18日,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文安县院)发现当地有数万粉丝的“大V”(已成为“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自媒体反映文安县古城墙东城门段有墙砖脱落,危及过往行人安全。

2023年5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文安县院对文安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以下简称县文广旅局)立案。经调查,2012年10月15日,文安县政府明确城墙两侧各10米为文物的保护范围。文安县院利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享的卫星遥感系统精准选点定位,掌握被占区域的地类属性;利用无人机航拍照片157张,对发现的违法点位予以精准标注,制成“文安县古城墙航拍示意图”;走访相关行政机关调取不动产证明文件,确定占用古城墙原址的建筑设施均属于违法建筑。

2023年5月26日,文安县院向县文广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科学、有效措施保护古城墙;对单位或个人损害文物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处理。

2023年7月26日,县文广旅局回复称:已对古城墙东城门等出现危险的点位采取安全防护性工作;变压器、燃气管道、电线电路等公共设施,须等待暑期用电高峰结束后予以清理整治。文安县院跟进调查核实,县文广旅局已对古城墙重点区域采取了封闭道路和临时性加固防护措施,并制定了整改方案,而在用电高峰期清理上述设施确实将给周边群众带来不便,符合中止审查的法定情形,该院遂于2023年7月28日决定中止审查。

【诉讼过程】

2023年10月初,城区用电量持续走低并保持相对稳定,用电高峰已过,文安县院依法恢复审查。经调查核实,县文广旅局并未及时整改,已经制定的整改方案也并未实际履行。10月27日,文安县院依法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县文广旅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县文广旅局继续履行保护职责,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的修复;对残存的古城墙遗址设立保护标识;对破坏古城墙、占用古城墙保护区域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处理。

2023年11月28日文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行政机关辩称侵害文安古城墙的违法行为集中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负有文物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应为“文化局”和“文化体育局”,而非现在的文广旅局,此外按照文安县2021年行政执法权下放文件的规定,侵害古城墙的行政执法工作应由属地责任的文安镇政府负责。文安县院认为,第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合并、取消、更名等,其职责由继承权责的行政机关承担,县文广旅局系承接文物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应负有文物保护职责。第二,古城墙遭到破坏、被占用的时间发生在2021年之前,执法权还未下放,且根据《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下放到乡镇的仅仅是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行为的处罚权,而非县文广旅局对文物保护的监管责任。文安县法院认为:县文广旅局作为文安县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违法占用文安古城墙等破坏文物违法行为负有法定的监管责任。2023年12月29日,文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县文广旅局未提出上诉。

判决后,为助推行政机关落实整改,文安县院邀请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反映本案线索的自媒体人士召开公开听证会。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县政府统筹住建、综合执法、文化部门以及相关镇政府组成联合执法队对违法建筑物及设施进行清理整治;县文广旅局向县委、县政府作了城墙保护工作的专题汇报,申请了专项资金901.23万元对古城墙遗址予以修缮,并启动了将文安县古城墙提升为“国家级”文物保护等级的申报程序;制定出台《文安县古城墙保护规划》《关于文安县城墙实施城长制工作方案》,建立了城(城墙)长制监管机制,成立县、乡、村城长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要同级领导担任,村委会派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形成了长效保护机制,为充分挖掘古城墙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意义】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在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保护不力的问题,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卫星定位、无人机航拍等办案新手段展开调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通过公开听证推动党委政府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聚多方合力破解文物保护难题,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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