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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东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2-0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2022127日在东光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上

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振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东光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21年工作回顾

2021年以来,东光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一四五九”工作思路,扎实开展“两转两促三思考”思想大讨论实干大行动,深化创建“五型”模范检察机关,忠实履行检察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提高政治站位,在服务发展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

围绕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细化措施,精准发力,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能力。

一是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起诉1925人。办理手机贷款诈骗系列案件,积极推动解决2000多名群众征信问题,得到人民群众高度赞誉。为助力民营企业应对疫情难关,缓解经营压力,与县司法局联合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机制,监督批准三名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洽谈业务,签署订单4210万元,得到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八指导组领导充分肯定。

二是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深化定点帮扶工作,选派驻村工作队进驻仓一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关注脱贫户日常情况,全面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驻村工作队员被评为全市“优秀驻村工作队员”。加强司法救助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办理司法救助案件7件,发放救助金13.5万元,办理的孙某某司法救助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三是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批准逮捕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5人,起诉48人。深化公益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在某企业环境污染案件中,通过磋商机制在诉前程序阶段落实环境修复资金141.2万元。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机制对南运河东光段进行实地调研,组织“品运河新韵,护绿水蓝天”主题书画摄影展活动,加强大运河保护,推动检察特色法治文化深入人心。

二、牢记维稳重任,在推进平安建设中彰显检察担当

坚持把保安全、护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投身更高水平平安东光、法治东光建设

一是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00人,起诉455人。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起诉涉恶案件17人,判决17人,研究出台《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施意见》,完善“四个一律”办案长效机制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八指导组指导下,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外执行罪犯追逃工作协作机制实施办法》,在东光先试先行,严厉打击脱逃、脱管行为。

二是延伸触角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全面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接听处置12309检察服务热线38件次,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和三个月办理进展或结果答复,通过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件。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445名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适用率97%,量刑建议采纳率99%,为化解矛盾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秉承“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3名未成年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1名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帮助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顺利参加中考、回归校园生活。加强家庭监护干预,发出“督促监护令7份。开展“儿童彩妆”专项整治活动,联合有关政府部门全面清理“三无”儿童彩妆。开展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20余次,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育基地加强法治宣传,接待570余人次。

三、聚焦主责主业,在维护公平正义中强化法律监督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努力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一是做优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监督,纠正漏捕犯罪嫌疑人4人,追诉漏犯3人,追诉漏罪3件,纠正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违法57件,提起抗诉11件,办理的刘某某等人职务侵占案被省检察院评为2021年抗诉类职务犯罪精品案例。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专项检查,监督纠正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违法46件,监督纠正财产刑执行违法25。向监管场所发出涉疫检察建议,监督纠正监内执行违法26件,全面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二是补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强化民事审判活动、行政执行活动监督,办理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监督案件3件,审判程序监督案件9件,执行监督案件24件,发出检察建议29份,孙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被省检察院评为2021年民事检察典型案例。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联合县法院、司法局出台《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实施意见》公开听证的形式成功化解行政复议案件3件。

三是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办理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9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5万元。积极开展英烈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监督修缮英烈纪念设施4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保护环境资源、食药安全协作机制,凝聚保护合力。协助市检察院办理保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谢家坝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经验材料被全国大运河公益诉讼检察论坛汇编入册。

四、加强自身建设,在坚持固本强基中锻造检察铁军

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一是坚持党建引领筑牢政治忠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就重大事项向县委、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21次。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走访红色教育基地、开展“一把手”讲党课、党史知识竞赛等系列活动,从百年党史中汲取前进力量。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被省检察院评为基层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单位。

二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狠抓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征求意见建议13条,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52件,出台便民利民措施18项,培树先进典型2人,针对短板弱项,出台完善规章制度15项。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警钟长鸣,以案为鉴。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填报重大事项19件。以市委第二提级巡察组巡察为契机,查漏补缺,立行立改,坚定不移推动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是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综合素能。扎实开展“两转两促三思考”活动,认真思考东光检察工作怎么看、怎么办、怎么干,积极创建“政治型、学习型、质效型、服务型、廉洁型”模范检察机关,营造干事创业浓厚氛围,被沧州市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18名干警荣获市级以上荣誉,1人荣获全国检察宣传先进个人,2荣获全省业务标兵

四是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先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130人,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通报检察工作,征求意见建议。召开检律会商座谈会、走访律师事务所,加强沟通交流,促进检律协作。着力推进检察听证工作,建立检察听证员库,全年开展检察听证39件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发布程序性案件信息509条、重要案件信息146条,公开法律文书283份。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们踏实苦干、狠抓落实,在全体检察干警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取得跨越式发展。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和县政协的大力支持,各位代表及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差距:一是检察服务保障的前瞻性、精准性有待进一步增强,围绕“一四五九”工作思路制定的检察举措仍需细化;二是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还需持续加力,依托司法办案推动解决突出社会问题还有差距三是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水平还有待提升。对此,我们将采取措施,着力解决。

2022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22年将迎来党的二十大,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县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担当新使命,奋进新征程,建设“经济强县、美丽东光”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一是强化政治担当,以更强自觉确保正确方向。始终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坚持不懈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深刻理解“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坚持围绕中心,以更实举措护航发展大局。围绕县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精准对接司法需求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积极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有效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妥善办理涉企案件,探索企业合规监管,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司法救助工作,持续做好检察为民办实事。

三是强化理念转变,以更大力度深化法律监督。以司法理念变革为内生动力,自觉践行检察工作新理念。深化落实少捕慎押慎诉刑事政策,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坚持精准监督理念,着力补齐民事行政检察短板弱项。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持续提升办案质效。

四是坚持从严治检,以更严要求锻造过硬检察队伍。强化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提升检察干警核心能力和专业水平。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交流,夯实检察事业发展人才根基。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化警示教育,抓细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巩固拓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和市委提级巡察成果。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决心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本次会议精神,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开创东光检察事业新局面,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相关用语说明

 

1.公益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联同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环境损害所在地人民政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并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实现损害赔偿,防止损害发生后,单一采用诉讼途径费时耗力问题

2.“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机制:是指在河长制、林长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以建立检察机关与河湖长林长及相关行政机关系列协作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为主要内容,探索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合力的河湖管理林业管理新机制,支持、监督成员单位在河湖林业治理中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共同推动河湖生态林业资源保护

3.“四个一律”办案长效机制: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律由院领导带头办理、由领导小组研判处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拟作不捕不诉一律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

4.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当监护人对子女的不良行为未及时有效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但是又未达到撤销、启动国家监护的严重程度,由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5.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属于国家司法机关,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支持起诉的主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支持起诉职权的依据。

6.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7.“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全面落实“三个规定”制度是为了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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