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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1-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鼓励在职干警参加学历教育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本院干警参加学历教育,提高干警的学历层次,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公正执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鼓励干警积极参加在职教育,取得更高层次的学历,并在工作安排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干警应合理安排工作和学习,妥善处理工学矛盾。

  第二条 报考在职学历教育的干警须向政治处书面提出个人在职学历学习申请报告,经政治处初审后,报请院党组领导批准,方可报名。新进人员一年试用期满,可申请报考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条 通过参加在职教育获得教育部承认的法律本科学历的,奖励1000元,同时获得学士学位的,另奖1000元。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证的,奖励2000元。

  第四条 在职干警考取全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国家负担学费的,本院不再负担,学制届满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国家不负担学费的,学制届满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费报销80%;仅取得毕业证书的,学费报销70%;仅取得结业证书的,学费报销60%。在职干警考取半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学制届满时,取得学位证书的学费报销60%;仅取得结业证书的,学费报销50%。学制届满时须向院政治处提交学校收费通知单、毕业证、学位证作为报销证明。

  第五条 获得法律本科、研究生毕业证及学士、硕士学位的干警在当年内将相关资料及个人申请报告提交本院政治部审查,政治部提出审查意见,经院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发放奖励。

  第六条 对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干警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经教育部门认定后的学籍资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为获得教育部承认的法律本科、研究生毕业证及相应学位证的在编干警。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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