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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汪某抢劫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汪某的对象田某(女)与同事李某(女)发生了矛盾,觉得自己受了气,便想让对象汪某教训李某。汪某找来张某帮忙,并告诉他去教训一下田某。某日晚上,汪某伙同张某分别携带铁管、斧头,来到田某工作的歌厅对面的公路上等着,途中为防止李某认出自己,汪某在一个超市内购买了一副口罩。晚上0时许,汪某接到对象田某打来的电话,得知李某已经下班。于是汪某戴上口罩和张某骑摩托车来到一过道口等候李某。当被害人李某与同事吴某下班走到此过道口时,发现道口处有两个男子,李某二人感觉异常,于是掉头往回走。此时汪某从后面追李某,张某去追向另一侧跑的吴某。汪某追上了李某后,上去用铁管朝田某的腿部打了两下,并将李某摁到在地,一条腿压在李某的身上,此时李某察觉殴打自己的人像同事田某的对象汪某,便喊道“汪某,你想干什么?”。此时,汪某不语,心想自己带着口罩李某应该认不出来自己,只是猜测而已,因其以前见过田某的脖子上带有项链,遂临时装作抢劫的,就用手迅速去拽田某脖子上的项链,因用力过大,将项链拽断,汪某拿着手里拽下来的项链与赶来的张某骑摩托车跑回家中,后将口罩与项链放在自己刚穿的棉袄口袋里,然后将棉袄藏于院子西侧偏房。后经鉴定,田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汪某所拽下的项链价值5000元。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汪某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汪某主观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出于个人报复,在被害人认出后,欲以假乱真干扰被害人的认识,在主观上是为了另一个犯罪故意的达成而进行的掩饰行为,主观上是一个伤害的故意(主观故意轻),客观上实施了对财物的破坏行为,事后汪某将部分项链带走,但是判断汪某是否具有占有的故意应该在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刻,而不是用事后的行为隐藏行为做有罪推断,所以汪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定罪。

  第二种意见是汪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汪某用铁管殴打被害人田某时,被田某认出后,汪某将田某摁倒在地,骑在田某身上,暴力行为已达到了抑制被害人田某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符合抢劫罪的当场暴力特征,汪某明知自己的行为系抢劫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仍然伸手去掏李某脖子上的项链,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上述案件中汪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笔者更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故意。理由如下:

  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和意志,因而应当与一般生活意义中的“故意”相区分。本案中一般生活意义中的“故意”只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做某件事情,但不要求其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与意志。结合本案王某在第一个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明知自己抢财物的行为会造成李某财产受损的危害结果,仍然通过暴力实施了抢劫行为,其已经构成了抢劫的直接故意。应当以抢劫罪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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