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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当得利,还是正常获益?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抗诉案的思考

  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刘立恒 张树旗

  【基本案情】

  李某以22万余元于1997年5月购买了某县一门市楼三间,1998年该楼被定为危楼。1999年5月,因李某欠某乡政府基金会贷款16.8元,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李某的该门市楼通过有关司法鉴定机构评估,价值评定为15万元(危楼价),将该门市楼抵顶给该基金会。在法定期间内,法院曾通知李某进行回赎,李某未予回赎。基金会不久后因政策原因被撤销。1999年9月,基金会所属乡政府将该门市楼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并与刘某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002年,该门市楼被原开发单位推倒重建,2004年10月重建后交付。原开发单位依照与购楼户的回迁协议,按1:1的比例补偿给刘某140余平方米的楼房,并退补了其面积差价一千余元。

  李某认为刘某以危楼的价格购买了正常市值的楼房,且享受了重建的补偿利益,已构成不当得利,遂于2005年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所获利益30余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裁决结果】

  法院一审后认为,原开发单位在改造危楼、补偿差额的对象是原购楼户,李某按正常价格购买了门市楼,却以危楼价格出让,该楼房因属危楼而获补偿时,新楼价值已上涨,对该楼的补偿应给李某,但由于该楼已出手而致补偿未获得,李某的利益明显受损;刘某以危楼价格购买了该楼房后,获得补偿的新楼及差价,应属不当得利,即李某应得到的补偿利益却已由刘某享有,刘某没有合法依据。对李某的诉求应予支持。遂判决刘某返还给李某不当得利款29万余元。

  检察机关对该案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获益不是不当得利,而是正常获益,遂提出抗诉。

  通过再审程序,法院终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定刘某所享有的增值及重建补偿利益,有合法的事实依据,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最终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蒙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须符合四个要件:第一、必须一方获得得益;第二、必须他方受到损失;第三、获得的利益与受到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受益必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主要特点是一方从对方获得了利益,且该利益的获得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本案中李某因欠某乡政府基金会的贷款16.8万元,法院经合法程序将李某的楼房抵顶给债权人,用以偿还其贷款。事后,该基金会因政策原因被撤销,其设立机关某乡政府为该楼房的产权人。刘某与该乡政府签订了该楼房的买卖合同,支付了合理价款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刘某与楼房的原开发单位签订了重建回迁协议,享受了重建的补偿利益。

  勿庸置疑,刘某确实获得了楼房增值及重建的补偿利益,但该利益的获得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的。刘某与某乡政府签订了楼房买卖合同,支付价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合理合法。对于该房产的增值收益,刘某作为所有人应享有完整的权利。李某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法定期间内未进行回赎,应视为对该房产权利的放弃。房产作为一种财产,必定具有一般商品的特点,其价值受到市场的影响。对于已经处分掉的财产,不再享有该财产的各种权利。李某已经将房产放弃,则不再享有房产的各项权利,包括增值。况且,李某自从房产时是按照当时的评估市场价处分的,并没有损失。所以,刘某因该楼房而获益,不是不当得利,是合法正常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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