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信用卡犯罪频现,刷卡一族且当心
时间:2015-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飞速发展,使用信用卡产生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信用卡诈骗犯罪频现。

  在司法实践中,八成犯罪嫌疑人都认为欠银行的钱不用急,只要到时把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还上了就没事,当后续发现无力还款,利息、滞纳金数额越来越大便改变联系方式,不知道 “躲避银行债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还有些嫌疑人认为拿着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的行为最多被行政处罚,不知道会触犯刑事法律;亦有些犯罪嫌疑人帮人代办信用卡从中捞取高额手续费;亦或私自截留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消费;殊不知这些行为均已踩触法律底线。

  日前我院受理了两起信用卡诈骗案。案例一:魏某欠庞某2万余元,多次催缴无力还钱,朋友出新招“办信用卡还债主钱,欠银行的钱不是大事”。后魏某觉此招妙想,便经人介绍,通过郭某伪造房产证,办理建行5万元白金卡一张,后透支还清债款,余款挥霍消费。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未果,其后更换手机号码,改变联系方式,意图逃避催收,数月后在家中被抓获。魏某、郭某二人被检察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至法院。案例二:在县医院工作的王某,为帮在银行工作的爱人完成办卡任务,让同事纷纷帮忙办卡。信用卡办成后均被邮寄到医院办公室,个别同志事后因故未去领卡。王某后因手头紧张周转不开,私自截留并激活他人信用卡,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后被同事报案东窗事发。

  结合办案实际,目前常见的信用卡犯罪主要变现为三种类型:一是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二是“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此类犯罪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继续操作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信用卡,套取现金后非法占为己有;另外一种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三是妨害信用卡管理型犯罪。涉及的犯罪手段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在5张以上或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张以上。

  最后检察官提示办卡人在办理信用卡之时,要先了解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信用卡的相关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规定,知晓不及时还款的民事及刑事后果,在办理信用卡之后,要严格遵守银行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到信用办卡,信用刷卡,让信用卡成为生活帮手而不是违法犯罪的工具。同时提防一种新型信用卡犯罪,即犯罪分子经过精心策划,事先购买能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读卡器等设备,然后趁顾客刷卡消费之机,窃取顾客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和密码,然后通过事先购买的设备制作伪卡,到外省市ATM机上提取现金或进行大额刷卡消费。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东光检察微博
东光检察微博
东光检察微信
东光检察微信
未成年法治教育基地VR展馆
未成年法治教育基地VR展馆
燕赵山海·公益检察——东光县人民检察院专项监督扎实推进
燕赵山海·公益检察——东光...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冀公网安备 13092302000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