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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典型案例二
时间:2019-0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督促违法人高某某处置危险废物案

【关键词】

    环境保护、污染物、易燃易爆、督促处置、消除危险

【要旨】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因其危险性具有特殊性的性质,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内刑事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要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急群众所急,想百姓所想,督促消除潜在危险,把环境保护、生态修复与群众安危、社会效益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 

【基本案情】

20186月份,东光县检察院在对前期办理的高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进行回头看,防止出现危险废物处置不及时或者不合法的情况,对案发污染现场再次踏勘回访。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污染现场的污染源以及污染产生的危险物质未进行集中清除,依法处置,存在继续污染环境的现实危险,且作为污染源的原料油储存环境不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发生爆燃事件的危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办理过程】

20186月份,东光县公安局将高某某污染环境案移送东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办理期间,公益诉讼干警对案发污染现场进行了再次踏勘,发现案发现场仍存放大量工业废液,该废液易燃、易爆性,储存仓库不符合存放标准,容易出现泄露、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随时可能再次损害社会公益。 该院一方面与村委会通报情况,提醒村民注意安全防范,一方面多次与犯罪嫌疑人家属沟通,要求尽快将危险物质安全转移;同时建议督促环保、公安、当地政府尽快联系协调危废处置单位及危险物质的转运手续。在发现问题后,多部门联动,短短一周的时间内,不仅确定了40余吨危险物质的应急处置方案,而且在东光县检察院全程现场监督下,完成了安全转运工作,消除了这颗随时爆炸的“定时炸弹”。 

【指导意义】

在保障社会公益,守护一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东光县检察院走出“为办案而办案”的误区,并不因为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而减少可能对社会公益产生危害因素的重视。多次勘验回访、全程监督整改、及时消除潜在或现实危险成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常态化。强化跟踪监督,提升检察建议的可操作性和刚性,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不等不靠,全力为民解忧,实现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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