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合法权益 司法救助 辅助性救济措施
【要旨】
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犯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它是一种补充性的保障制度。
【基本案情】
1998年7月,东光县大单镇村民孙某某,因买卖水泥管纠纷,被同村村民冯某某用一把锄头打到头部,送往医院治疗80天,期间有两个月不省人事,花去3万余元。经县市两级法医鉴定,孙某某已构成重伤,属三级伤残。1999年11月,沧州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被告人冯某某赔偿孙某某26000元,因无执行能力,剩余23400元赔偿款一直未执行到位。被害人孙某某由于伤势严重,治疗伤病花光家庭积蓄,两个孩子上学,无其他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办理过程】
2018年7月底,东光县人民检察院在探索实施多方联动挖掘司法救助案源工作中得知该案件情况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调阅该案全部案卷,进行认真查阅,走访镇、村干部,了解当事人家庭人员、家庭经济、社会救助等情况,在初步确认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立即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并积极指导办理各种手续,同有关部门领导沟通协调,一个月内23400元救助金便全额拨付到位。
考虑到被害人行动不便,办案人到其家中办理了司法救助发放告知、发放记录等手续,并现场进行了救助金发放。孙某某家属接过救助金后几度哽咽:“二十年了,俺们盼望着……我真不知道该怎么感谢你们”。后来,其家属执意将写有“扶危济困解民忧、鱼水相融检民情”的锦旗送到检察院,以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
【指导意义】
该案是全市检察机关2018年首例也是唯一一例办结的司法救助案件,是东光县人民检察院探索联合执法办案的深入实践,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扶贫攻坚工作,提供了借鉴样板。展示了检察机关创新参与社会治理的智慧和担当,让被救助对象真切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司法的温情,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拓宽了的工作思路。该案被河北法制报、沧州政法委公众号等媒体进行了报道宣传,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宣传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