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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追加非刑事被告侵权人

  【基本案情】

  2017年,杨某某多次从天津市购进假冒的某品牌系列白酒,昝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从杨某某处购买假白酒,并在自己经营的超市内进行销售。胡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从杨某某处购买假白酒,并销售到东光县某镇附近工厂及红白事宴席上。宫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从杨某某处购买假白酒,并在自己经营的超市内销售。周某以低于市场价格从杨某某处购买假白酒,并在自己经营的超市内按真酒的价格进行销售。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光县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杨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发现该案线索后即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杨某某等人向消费者销售虚假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和白酒品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当地酒类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东光县院于2020年11月28日立案,2020年12月1日履行公告程序。立案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主动提前介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与刑事检察部门沟通,借助捕后侦查阶段引导公安机关固定侵权证据。经调查,当事人杨某某、昝某某、胡某某、宫某某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缺陷,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东光县院认为杨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于2021年2月5日依据法律规定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请示,对当事人杨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得批准。东光县院为使民事侵权行为人尽快填补损害、修复被损害的公共利益,节约司法资源,将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周某列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与杨某某等其他4名当事人于2021年4月23日一并向东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东光县院起诉后,主动开展释法说理,周某在庭审过程中主动缴纳了赔偿金,东光县院因诉讼请求已实现,对周某做出撤回起诉决定,东光县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2021年11月17日,东光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四名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四名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杨某某、昝某某、胡某某、宫某某承担销售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款共计95.3901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东光县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现判决已生效。

  【办案效果】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知识产权,更会对消费者的财产、甚至生命健康安全带来危害,损害社会不特定对象的利益。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同时,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拓展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在线索移送、调查核实、提起诉讼等方面的协作与配合。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人在民事侵权行为中的作用,通过对民事侵权人提起惩罚性赔偿,增加其违法成本,以增大威慑效应,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加大消费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净化市场经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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